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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重申禁止在学校为电动车充电的通知

  时间:2020-10-05   点击数:

各部门、各单位:

今年以来,电动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,8月23日凌晨,郑州市金银村小区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,造成3人死亡、4人受伤; 9月4日清晨,北京市一居民家中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,造成两人受伤……权威数据显示,电动车短路后30秒出现明火,3分钟火焰温度可达1200度,火势达到顶峰。电动车起火夺命只需100秒,一台电动车燃烧产生的毒气足以使上百人窒息死亡。

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举一反三,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,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,现进一步重申学校于2018年9月7日发布的《关于禁止在学校为电动车充电的通知》要求。

1、校内警用巡逻电动车充电须按照安全规范,在专用充电桩充电。除此之外,禁止各部门、学院、单位和师生员工在学校所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;

2、所有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宇内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和电气、燃气设施周边等区域;

3、严禁违规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。

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。请各部门、学院、单位切实重视电动车安全管理,落实主体责任,进一步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工作。

本通知里的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及其它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。

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

2020年10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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