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官方微博 | 加入收藏
首页 > 正文

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

  时间:2020-10-05   点击数:

各部门、各单位:

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〕14号),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发文办理

1.除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外,任何部门、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送函、请示、报告等各种形式的公文。

2.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做好发文的统筹管理,按照发文时间顺序编制文号;严格控制发文数量,向上级报送的各类文件须与上级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后,确有需要方可进行发文办理。

3.各部门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行文,不按规定行文的,党委办公室/校长办公室审核时将予退回。

4.各部门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,对于需多部门协商办理的公文,需完成公文会签后,方可提交党委办公室/校长办公室审核。

5.各部门、各单位发文办理,应提前做好准备,预留出足够时间供相关部门和领导研审,不得临时起意。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,审批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,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。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、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文件,须在一周内印发。如确有特殊情况,需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说明情况。

6.公文拟制过程中,各拟文部门、单位负责人须对公文质量、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,确保公文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,与学校会议决策精神相符。

7.公文印发后,任何部门、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公文,确因工作需要需修改公文的,应按照程序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后对文件进行修订。

8.各部门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公文处理工作。党委办公室/校长办公室将按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公文处理错情(附件)。

二、收文办理

1.各部门、各单位接收到上级相关部门来文、来电(含书面文件、网络文件等)要第一时间报分管校领导,同时报校长办公室,由校长办公室呈请相关校领导阅示。

2.各部门、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查阅并办理公文(上级有关文件、通知要求、校内重要制度文件、纪要等),党委办公室/校长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文件阅办情况。

三、其它事项

1.各单位OA秘书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,加强业务学习,不断提高公文写作水平,及时传达公文办理和办公自动化使用等相关通知要求。

2.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公文处理工作,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,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。

附件: 1.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

2.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(中办发[2012]14号)

3.党政机关公文格式(GB/T9704-2012)

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

2020年10月5日

版权所有:2017 CopyRight  青岛理工大学 宣传部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