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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欠费学生尽快缴费的提醒函

  时间:2006-12-12   点击数:


各位欠费同学:

  《高等教育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,大学教育为有偿教育,大学生上学缴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。”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十条规定,“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。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”

  根据以上规定,学校制定了《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》,其中第二条规定,“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法律义务。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,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时缴清所有费用,妥善保管缴费凭证,并凭此证办理报到、学籍注册、选课、参加考试等手续及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。”

  第九条规定,“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应届毕业生,必须于毕业当年5月20日前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,否则,学校不予办理毕业证书及相关手续,暂缓毕业。5月21日至次年5月20日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者,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在次年办理毕业手续。在此期间仍未交清欠费者,按结业处理”。

  学费拖欠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,严重地败坏了学风。培养诚实的大学生是我校的办学目标,诚信是你们一生的财富,按时交齐学费是学生守信的实际行动,你们的成人、成才是学校的最大愿望。因此,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,对恶意欠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。

  提醒欠费的同学,能从学校的大局和利益出发,也为个人的发展和前途着想,积极配合学院清缴欠费工作,尽快筹集并缴清所欠学宿费。

  请各学院务必将本函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位欠费学生。



 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财 务 处
 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 二○○六年十二月八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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